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审批行为 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福州海关编制了《福州海关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逐项列明我关区可以受理的9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办理方式、咨询途径等内容,为您提供一份完整、准确、详实的行政审批“攻略”。本次为您推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专题。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 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自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禁止性要求 (一)不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存在走私记录; (三)存在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 (四)无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或设施; (五)不满足海关监管所需要的条件。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若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不提交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以上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向申请人送达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九、办理时限 隶属海关自出具《受理单》起2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受理机构 福州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 福州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五、申请接收 拨打海关“12360”热线咨询。 十六、办理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十七、结果送达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 十九、咨询途径 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总机0591-87082999 业务咨询0591-12360 廉政举报0591-87538229 走私举报0591-83777777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受理机构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
注:内容来源于福州海关12360微信公众号,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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