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起:不给员工提供“工资条”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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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起:不给员工提供“工资条”属于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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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起:不给员工提供“工资条”属于违法行为

文章来源:未知 文章作者:001 发布时间:2018-09-14 20:02:14 本文关键词: 字数:1390字 字体大小:  热度: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第十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实务理解

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不向员工提供类似“工资条”的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提醒,“工资条”必须有: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市社保局劳动工资处的同志认为,员工对于自己的收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工资条就是一种最好的表现形式,作为证据之一的工资条,对认定企业是否按时发放工资也将起到凭证作用。

拿到工资单要"四看"

劳动法专家提醒大家拿到工资条时,应该注意四个问题:

看总额

工资一定要足额发放,每个月的工资总额是固定的,要和劳动合同上签订的数额一致,不得以实物代替货币工资。劳动部规定企业只能在工资中扣除职工的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至于其他项目则非特殊情况下不能扣除。

看"四险一金"

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五项是否已经从公司中扣除,是否已经进到你的个人账户,查询方式可以向单位所在区的社保局查询。

看个税

每个城市的征税起点不同。

看时间

是否是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有人测算过,如果每月都晚发一天工资,几年以后实际上就等于少发了一个月的工资。

网上有很多网友晒工资条。工资条是公司定期提供给员工反映员工工资收入的纸条,一般是纸质的,也有公司提供电子版的工资明细。但是还有一些公司不向员工提供工资明细,员工个人对自己的工资收入也是一笔糊涂账。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公司不向员工提供工资明细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员工的权益。

实际案例:

汪汪是某合资企业的业务员,有一次跟情报君抱怨,她从来不知道她每月的工资收入是多少,有时候去财务部询问,十次有八次没有答案。原来,汪汪的工资包括底薪和提成,公司把每个月的工资直接打进工资卡里,但是不给员工提供工资条,理由是薪资保密。

企业实行薪资保密制,是不是就可以不给员工发工资条?工资条具有哪些作用?以汪汪的情况为例,谈谈工资条的地位与作用。

案例分析:

首先员工对自己的收入是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收入构成与数额,并对收入的准确情况有监督的权利。工资条能直接反映员工的收入明细,也是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有力证据,倘若发生劳动纠纷,工资条是重要的证据。

工资条的地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这说明,企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

工资条的形式一般是纸质的,有的企业会提供电子版的工资明细,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电子版工资明细尚不属于违法范畴内。

因此,员工可以与企业交涉,要求企业按时提供工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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