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2.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了贯彻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的相关执行口径,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废止。
3.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 公告明确了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4.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贸易便利化,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并共同制定了《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号),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等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推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
5.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将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已经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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